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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智慧交通售後服務

銷售條款與條件

銷售條款與條件

歡迎進入博世汽車售後零件訂購平台!

為了更好的服務客戶,提高訂單滿足率和客戶滿意度,以下訂單管理條款之內容將作為台灣羅伯特博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世」)與經銷商就客戶訂單在博世汽車售後零件訂購平台(以下簡稱「本系統」)中的協議。本協議是對於雙方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請認真閱讀、充分理解各條款之內容,並遵守本協議。在貴公司接受本協議後,方可建立客戶訂單。

(1)經銷商在本系統上提交客戶訂單時,應當確認所需料號、數量、不含稅單項價格、需求日期、收貨位址等資訊,提交訂單即視為客戶已確認該訂單內容,提交訂單的日期即為下單日期。具體訂單資料及內容悉以博世訂單系統記錄為準,如經銷商對系統資料有異議,需於訂單系統記錄產生當日起算1個工作日內通知博世並提供相應憑證,雙方核對後確定訂單資訊,若逾時提出,則視作承認博世訂單系統記錄。在博世收到客戶訂單且確認相關資訊並核可後,該客戶訂單才生效。雙方同意任一已通過博世確認的客戶訂單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2)鑒於客戶訂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博世報價的時限性,博世僅接受經銷商需求日期在下單日期當日起算十二個月內的客戶訂單。例如:下單日期為2020年01月01日,需求日期最遠為2020年12月31日。

(3)對於小於正常交貨期的客戶訂單,博世有權按照事先公佈的正常交貨期供貨,不受客戶訂單所要求之交貨期拘束,並在客戶訂單生成前,系統會提示經銷商相應的博世交貨期,經銷商可選擇按此博世交貨期完成下單,如經銷商未點擊確認下單,即視為經銷商放棄下單。

(4)在客戶訂單上載明的博世產品數量明顯高於博世正常備貨水準和供貨能力的情況下,為了減少交貨延期和客戶損失,雙方應當積極溝通解決方案,友好協商,並再次確認後該客戶訂單方生效,雙方之權利義務,應以經雙方協商並確認後之客戶訂單為準。

(5)於部份料號, 價格未作維護 (訊息顯示: 查無此單價)之情況下, 縱產生訂單號碼,仍為無效訂單,博世不受各該無效訂單拘束。

(6)因有新舊料號移轉及停產料號, 博世仍保有認定訂單是否成立及最終出貨與否的權利, 敬請見諒。經銷商不得以博世之認定結果,對博世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7)在博世正常到貨的情況下 ,經銷商應當按照發貨通知單號順序提貨。 如果因博世單方面原因造成已生效客戶訂單的延期交貨,經銷商有權與博世協商後修改提貨計畫 ,若提貨計畫有修改,雙方之權利義務將以經雙方協商並修改後之提貨計畫為準。

(8)博世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及每月第一個工作日不進行出貨。如遇前開情況,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9)發貨通知單產生後,若為預付款之經銷商於通知單產生之日起算14個工作日內沒有完成與該出貨單對應的付款,該出貨單將被刪除並且對應的客戶訂單的分貨優先順序將被降低。

(10)雙方確認依據本協議下達的客戶訂單的履約條款需遵循本協議約定標準,如客戶訂單約定超出本協議約定範圍,雙方需另行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如客戶訂單約定與本協議衝突,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11)雙方已仔細閱讀本協議,並完全理解、接受本協議的全部內容、條款和修訂。台灣羅伯特博世股份有限公司對該協議具有最終解釋權。

(12)本協議之內容有變更時,若變更係由博世提出,博世應即時通知客戶,除非客戶另有反對之主張,並於收受通知當日起算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博世,否則皆視作接受博世之變更,如客戶有反對之意見,則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若是客戶提出之變更,非經博世書面表示同意,該提出之變更視作自始不存在。

(13)如果因為任何本協議之事項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如果您對本協議有疑問,請聯繫博世業務部

非常感謝您的支持和配合!

台灣羅伯特博世股份有限公司 敬啟